封城或供应短缺导致无法按约向客户供货或提供服务,该如何应对?

这个前所未有的时期为许多合同带来日益严峻的挑战。新冠疫情的经济影响造成全球经济的震荡,引发了过去不可想象的困难。

在疫情和防控限制措施下,许多企业都遇到多方面的阻碍,包括维持生产、保留员工、获得必要的原材料,以及运输或销售商品和服务。这形成了殃及众多行业的供应链短缺,并在部分情况下(例如封城)导致企业无法供应约定的服务或商品。

许多面临这一境况的企业不能按时或经济地履行合同义务,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完全无法履行。

尽管如此,合同义务仍然存在,客户经常会致力于确保这些义务能够履行。它们中的许多也有自己的客户,需要防范自身的违约风险。

德汇律师事务所特此撰写如下简报,为身陷此类困境的企业介绍最基本的应对措施。

01
与合同对方沟通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沟通试图缓解合同对方的顾虑。假如对方能够理性对待形势,那么双方可以制定应急预案,帮助缓解供应和履约中断的风险。但是与合同对方接触时要小心。公司关于履行障碍的表述本身就有可能被视为毁约。

假设谈判条件具备、且合同对方持开放的态度,公司需要在谈判中关注合同条款,确保没有放弃任何权利或意外地同意更改协议条款。

一旦双方在谈判达成了新的约定,务必把这些约定恰当地写进书面协议中,确保公司不会在无意中构成违约。

02
审核协议
如果协商失败或条件不具备,那么下一步就是仔细研究适用于商品或服务供应的合同条款。
下面的这些条款在商品或服务供应合同中经常出现,并可能对公司有所帮助:
规范商品或服务供应的条款
首先,请研究关于提供服务和商品的详细协议条款,看看如果公司不能按照标准提供,是否一定会构成违约、是否有任何回旋余地。
需要注意的要点包括:
  • 合同对标的物的约定是否具有一定灵活性?公司必须履行的最底线义务是什么?如果有可能满足该等义务,那么即使公司的履约与预期有差距,仍有可能避免被认定为违约。
  • 合同对提供服务的时间规定了什么限制?履约时间是否为公司履行义务的实质要件?如是,则公司无法按时履行该等义务将构成公司的违约。
  • 公司的履约标准是更为有限的“合理努力”或“最大努力”,还是说公司有义务减轻任何因为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履约不能的情况?
  • 如果公司违反合同,公司的责任是否有任何除外情况或限制?
重要的是,公司应尽可能地继续履约,并清楚不履约可能产生的后果。
不可抗力条款
有些合同中约定了应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条款。该等特定事件超出合同各方的控制范围,并可能免除一方的合同履行义务。常见例子比如自然灾害。
如果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了此类条款,请仔细研究。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条款的明确措辞,其规定了事件类型的范围、事件需造成什么样的结果,以及发生该等事件对合同的影响等。
特别要考虑条款提到的不可抗力事件具体是指流行病/大流行病,还是指因疫情产生的其他相关事件,例如阻碍合同履行的疫情防控限制措施等。
如果条款确实涵盖此类事件,且公司能够证明正是该事件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则公司可能有权援用该条款。
此类条款的效力不尽相同,但通常在短暂履约中止的情况下允许受影响的一方暂停履约但不终止协议。
若公司的合同中未规定此类条款,法律不会推定存在该条款,公司需考虑其他解决途径。下文将讨论其中的一种途径,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条款通常比较复杂。如果您不确定公司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或不清楚该条款的范围以及是否涵盖当前的疫情,建议咨询律师。
重大不利变更或法律变更条款
在有些合同项下,即便有关情形未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也可以在发生重大经济或法律变更时得到某些保护。这类条款通常被称为“重大不利变更”条款或“法律变更”条款。
根据该等条款的具体措辞,因新冠而实施的疫情防控限制和措施可能属于这种类型。如果公司的合同包含这样的条款,请仔细研究条款,看看是否对您有所帮助,比如是否允许暂停履约、给予额外的时间,或允许公司转摊不在预见范围内的成本。
终止权
最后,如果无法避免违约,则可能最好是直接终止合同。
合同通常都有一个独立的终止条款,该条款赋予一方或双方在合同期限结束前终止合同的权利,并规定终止的程序和要求。
该等条款通常会规定终止协议的时间节点、可触发协议终止的特定事件,以及终止的方式(比如书面形式,以及终止通知中是否应包括某些特定信息)。公司可以考虑尽早启动终止程序,以免被锁定在公司无法履行的协议中,耗费不必要的时间。
但是需谨记,此步骤一旦采取就是一项永久措施。与暂停不同,一旦合同被终止,要重新开始就只能通过双方协议。
通知条款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如上文所提及的有用条款,则还需审查所有通知条款。合同可能会要求各方就其援用的某些条款在特定时限内作出通知,或可能有其他必须严格遵守的通知要求。
未能作出适当的通知可能意味着通知被视为无效,并导致公司违反合同或无权援用相关条款。如您对此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
03
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不合法
如果没有能援用的合同条款,如能证明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履约时的环境会导致合同条款与其原意“根本不同”,因而公司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或商品,则公司可适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则。如果公司能够证明,任何一方在协议签订时都未预期到该等合同目的受阻情况,因而也未考虑到相关的风险,则可基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则而解除该合同。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效果不同于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通常是暂停合同的履行(取决于措辞),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会解除合同,使其完全终止。
企业可能更希望现有的合同义务能够迅速恢复,而不是整个协议终止。但企业应注意,司法实践中,法院只在有限并极端的情况下使用合同目的受阻原则解除合同。
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则类似的是不合法原则。该原则可能适用于与新冠相关的新立法使得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合法的情况。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则一样,在此情况下整个合同都将会被解除。
04
保留记录
公司打算采取的决定以及形成这些决定的讨论均应完整记录并保存。上文所讨论的各项条款往往包括了减轻损失的义务。因此,证明您为试图减轻新冠造成的任何后果而采取过措施是非常重要的。请谨记,此类讨论将来在法律程序中可能被要求予以披露。如果企业对此有所顾虑,应尽早向律师咨询。法律咨询很可能受到律师与委托人保密特权规则的保护。

如果公司对是否可依赖某些合同条款不太确定,或希望讨论本清单中涉及的任何事项,欢迎联系我们。

Catherine X. Pan-Giordano 潘惜唇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