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行为刑事化:香港新修订的资料私隐法

《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已于2021年10月8日在香港政府宪报上刊登并于当日生效。《修订条例》中引入了多项措施,以打击侵犯个人资料私隐的人肉搜索(即 “起底”)行为。这些措施包括:将人肉搜索行为刑事化,并赋权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法定权力,可发出通知要求停止或限制披露人肉搜索的内容,以及对人肉搜索案件进行刑事调查和提出检控等。

01.什么是人肉搜索行为?
“Doxxing”一词来自英文单词“docs”(有时拼写为“doxing”),中文称“人肉搜索”,是形容收集个人资料用以进行网络欺凌行为的术语,通过线上搜索引擎、社交平台、评论区、公开登记册、匿名举报等方式收集目标或其他相关人士(如其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的个人资料,并在互联网、社交媒体或其他公开平台(包括公共场所)披露该等个人资料。

02.现有制度
近年人肉搜索行为愈发猖獗,非法披露的情况不胜枚举,其中包括医院泄漏病人的医疗记录,以及未取得当事人同意下公布警务人员和司法人员及其家人的个人资料。在《修订条例》之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第64条对于未经资料使用者的同意而披露从其获得的个人资料行为的规定并不足够,也无法解决近年的人肉搜索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因为相关罪行的要求门槛是“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

举例病人的医疗记录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上被发布和转载时,无法追踪人肉搜索内容的来源和确认资料使用者的身份,私隐专员和香港警方均无法确认该披露是否已经获得资料使用者的同意。

自2019年6月至2021年,私隐专员处理超过5,800多宗侵犯个人资料隐私的人肉搜索投诉个案。尽管私隐专员要求线上平台删除大量账户中的人肉搜索内容,其中只有约70%的个案按要求删除资料。因此,为保护公众个人资料私隐,对现行法例作出修订和将在未经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行为刑事化是有迫切需要。

03.人肉搜索是违法行为
根据《修订条例》,《条例》第64条经修订后新引入了两级制人肉搜索罪行,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披露其个人资料,并意图对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伤害、或罔顾导致该等伤害均属违法。请注意,条例经修订后而无需取得资料使用者的同意,而是需取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指明伤害的定义宽泛,涵盖(i) 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ii)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iii) 导致该人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iv) 对该人的财产造成损害。

若某人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披露其个人资料且意图造成指明伤害、或罔顾该等披露是否会或可能会对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伤害,则构成简易程序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最高监禁两年。

若由于披露个人资料而对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伤害,则构成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最高罚款港币1,000,000元及监禁五年。

04.专员的权力及其域外效力
私隐专员现在被赋予新的调查和执法权力。这些权力包括要求任何人提供资料和协助,以调查人肉搜索罪行、取得搜查令、在搜查场所内进行指定调查,以及为调查之目而捡取和扣留任何证据。私隐专员还可拘捕、截停和搜查任何有合理理由怀疑干犯人肉搜索罪行的人士,并可向香港原讼法庭申请对已进行、正在进行或可能进行违反人肉搜索罪行规定的人士发出禁止令。

若资料当事人为香港居民或身处香港,无论该披露是否在香港发生,私隐专员均可就人肉搜索行为发出停止披露通知。视乎披露资料者或网络服务供货商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停止披露通知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送达。鉴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及广泛性,《修订条例》赋予私隐专员采取适当行动必须的灵活性,在任何披露资料者或网络服务供货商在收到停止披露通知后不遵守通知或未能提供合理辩解,均可能构成刑事罪行,面临罚款或监禁。

结论

《修订条例》不仅扩大了对人肉搜索行为范围的规定,加重了惩罚的机制,还加强了私隐专员的执法和调查权力,尤其是且该等权力具有域外效力。客户若是平台提供商、经营者或使用者,应当对潜在的人肉搜索资料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遵守《修订条例》的规定。

Hilda Chan 陈希文
合伙人
Janet Wong 黄丽祯
香港办公室管理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