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的国际仲裁(系列七):谁来承担仲裁费用?

上一篇中国企业的国际仲裁(系列六):第三方资助可行吗?文章提到香港商事仲裁费用偏高的问题,那么一方在仲裁中胜诉后,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呢?一般来讲,仲裁庭会决定仲裁费用按照什么比例、由仲裁各方承担。本文就仲裁庭如何评定仲裁费用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香港《仲裁条例》(下称“《仲裁条例》”)第74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可在仲裁裁决内就仲裁程序的费用(“costs of arbitral proceedings”)做出指示。该等费用包括仲裁庭的费用及开支。第74条进一步规定,仲裁庭指示费用支付予谁、由谁支付及以何种方式支付。

总体来讲,如果仲裁适用的法律是香港法,则讼费的评定的基本原则是 “Costs follow the Event”,即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费用。换言之,败诉方将需要支付自己一方、 胜诉方以及仲裁庭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原则只是仲裁庭裁决仲裁费用时的出发点,在这个起点之上,仲裁庭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对仲裁费用的承担比例及金额做出评定。

首先,仲裁庭需要判定费用由谁支付的问题。仲裁胜负结果是决定由谁支付仲裁费的起点,但很多情形下,判断仲裁胜负并不如想象的直观。例如,如果一个争议涉及多个案由,包括仲裁申请人的诉求,仲裁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及抵消,有的时候一个仲裁涉及不止一个争议合同,或者一个争议合同项下的不同方。仲裁最终结果是,一方在某些请求上获胜,但在另一些请求上失败,或请求的金额只有很小的一部分获得支持。

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在判断仲裁胜负结果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哪一方在核心诉求上获得支持?
  2. 如果有多个诉求点,哪一方在多数诉求得到了支持?
  3. 诉求金额和最终仲裁庭裁决的赔偿金额是如何的一个比例?
第二,仲裁庭需要判定支付费用的金额。在此,仲裁庭需要考虑胜诉方产生的费用是否合理。相关的考虑因素包括:
  1. 产生的费用和争议的金额是否合理适当:如果争议的金额较低,则讼费不应过高。
  2. 争议事项的复杂程度及对各方的重要性:如果一个仲裁涉及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事宜相对简单,涉及的事实背景也没有太大的争议性,则胜诉方不应产生过多的费用。相反,如果仲裁涉及的是一个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有重大的事实争议,涉及很多证人作证及书面证据提交,涵盖的时间段也很长,则后者产生的律师费用会相对较高。
  3. 律师的资历、专业能力、费率、参与服务的人数等是否合理:如果某一些工作可以由相对资历浅的律师来处理则不应由一名资深律师处理;同一项工作不应由过多律师处理。
  4. 双方在仲裁中的不当或不诚信的行为也是相当重要的考虑因素:例如,一方提出过度的文件披露要求、采取各种拖延战术、不遵守程序时间表、在庭审时提出过多或过度的法律争论、过度的交叉盘问、严重的甚至涉及向仲裁庭提交虚假证据和虚假陈述,或者提出未经证实的欺诈指控作为仲裁主张等。这些都是仲裁庭在考虑仲裁费用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5. 一般来讲,败诉方需要承担胜诉方整体产生费用的60%到70%左右。

第三,“无损权益”的和解。在仲裁中,如果其中一方在“无损权益”的前提下提出了和解邀约,该和解邀约并没有被对方接受。最终双方经过仲裁庭审,得到最终仲裁裁决。但胜诉方得到仲裁庭裁定的金额较之前败诉方提出的和解邀约金额为低,则仲裁庭在考虑胜诉方的讼费时会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

举例来讲,仲裁申请人在仲裁中主张赔偿的标的额为港币500,000元,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在“无损权益”的前提下提出以支付港币350,000元来达成和解,并要求对方在6月30日之前接受和解。申请人拒绝了该和解要约。仲裁庭在庭审后裁定申请人胜诉,但对方需要支付的金额为港币100,000元。

正常情况下,被申请人在整体上是败诉的,所以本应支付胜诉方的费用。但被申请人可要求仲裁庭裁定申请人需支付7月1日之后的仲裁费用。这是因为,申请人如果当时接受了和解,双方在该日期之后的费用是可以避免的。

第四,第三方资助。如果仲裁中败诉一方是有第三方资助的,则仲裁庭是否可以针对第三方资助做出不利仲裁费命令呢?这一点,修订后的《仲裁条例》并未有明文规定,但其第四分部(实务守则)规定,资助协议应当列出第三方资助者是否、以及以何种程度就不利仲裁费予以承担。

结语

仲裁费用的支付责任及支付金额属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除了最终的胜负结果,双方在仲裁中的行为表现也是仲裁庭考虑如何裁定仲裁费用的相关因素。

Katherine Cheung 张西媛
合伙人
Ray Liu 刘思锐
北京代表处管理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