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冠病毒持续对经济和供应链造成重大打击,企业应如何保障合同并降低风险?以下是企业可以立即采取的十大措施,以更好地防范新冠疫情引发的合同履行风险。
合同履行中断之前(即刻行动),评估并记录新冠疫情对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影响。随着新冠确诊病例数量与日俱增,全球供应链中断的情况可能尚未达到顶峰。因此,公司目前正在遭受的业务中断影响有可能在未来几周内加剧。建议即刻着手制订政策,评估公司供应链中断情况以及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延迟/无法履约情况。
聘请外部律师或要求内部法务顾问审阅相关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 很多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都是格式化条款,签约方往往很少就此进行谈判。建议尽快确定公司的合同对因疫情不能履约的情况是否提供了足够保护,不要坐等公司或合同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
在开始合同谈判(或重新谈判)时就确定“最佳”适用法。在不同适用法律下,同一不可抗力条款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不同的保护水平。建议按照公司的业务需求,选择能提供最佳保护的司法管辖区。此外,建议审阅公司现有的合同,确定各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冲突。尤其需注意与上下游合作伙伴之间所签合同在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有冲突。
考虑修改公司的“标准”合同,加入详细的不可抗力条款并涵盖与“病害”、“疾病”或“流行病”相关的劳动力和供应短缺。尽管许多合同都规定了与“天灾”相关的不履约情形,但判例法表明,仅凭该规定不足以豁免与疾病相关的履约中断的责任,除非合同中约定了该等情形。此外,虽然媒体可能会交替使用“大流行病”和“流行病”,但需谨记,大流行病是一种全球事件,其门槛远高于流行病或大爆发。比如,世界卫生组织直到2020年3月11日才将新冠确定为大流行病,尽管新冠在此前几个月就已经是影响中国的流行病了。
考虑修改现行合同,明确列出通知要求和“触发”事件。无论公司是否为不履约方,明确的通知和触发要求是在面对不可抗力事件时最大程度减少损失所必需的。建议考虑加入一个足够灵活的时间表,使公司在公司或公司合作伙伴无法完全履行协议条款时,可以灵活尝试寻求其他替代履行方式。仔细考虑可能影响各方履约能力的事件的类型。
若公司预计会有履约延迟或中断的情况,建议考虑现在就起草通知函。即使公司的不可抗力条款中没有关于通知的规定,及时作出通知也至关重要。事实上,《统一商法典》指示卖方应“适时”[1] 通知买方延误的情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要求“在未能履行义务的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阻碍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通知。[2] 虽然公司可能不需要立即发送通知函,但在预计会有延误的情况下提前起草通知函将确保公司事先就履约中断进行适当评估(并且还可能试图减轻影响)。此外,许多合同还规定了延迟履约方必须发出通知的具体截止时间。事先起草好通知函有助于公司及时履行通知要求。
保留关于(潜在)不履约的详细统一记录。建议考虑制定内部政策,规范当公司预计公司或合同对方可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公司计划何时以及如何记录潜在的延误/不履约。记录应包括对以下方面的描述:履约/延迟时间、预期和实际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的进展及其对公司业务相关地点的影响、为减少损失和中断所做的努力以及协商延期和以其他替代履约方式的尝试。
如果公司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或公司与中国企业合作,请了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制定的关于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政策。自中国贸促会2020年1月30日宣布向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中国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以来,该组织已出具了超过7,800份证明,为企业减免违约责任金额达数百亿美元。[3] 需要开具证明的企业可以在线提出申请并递交支持性文件(可包括进出口、仓储、货运及海关协议及延误或取消通知,以及政府或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4] 中国贸促会表示,即使有关协议从未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记录,其仍会向企业出具证明。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的效力尚未在中国法院得到检验,而且中国贸促会也声明,仅凭一份证明并不足以免除责任。[5] 该证明并非宣布不可抗力事件阻碍了履约,而是对可能影响企业履约能力的客观事实(如隔离令、旅行禁令和运输延误等)作出证明。因此,在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仍须证明存在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无法履约。如果公司符合获得中国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条件,或如果公司收到/预期收到合同对方的中国贸促会证明通知,建议考虑联系熟悉中国贸促会不可抗力证明申请流程的律师,讨论如何减轻损失,以及在有必要进行诉讼时如何让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密切关注相关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公告、通知和政策。由于政府和监管部门对新冠疫情的反应是动态的,建议务必定期了解与公司及公司商业伙伴相关的司法管辖区的命令、警示和建议。
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就可能的豁免、替代履行和延期履约达成协议。即使协商不成功,法院通常也鼓励双方尝试达成替代履约方式。
若公司因与新冠相关的履约中断而涉诉,公司的胜诉机会很可能取决于公司当前采取的应对措施。若您对上述提示有任何疑问,或对如何将之运用于公司以减轻与疫情有关的合同风险有任何疑问,或有任何其他法律需求,请随时联络以下联系人。
[1] 见《统一商法典》第2-615(c)条。
[2] 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79(4)条。
[3] www.ccpit.org/a/20220516/202205165w9x.html
[4] www.rzccpit.com
[5] www.rzccpit.com/company/infomationdetails.html?id=041bd1e08b0e4bc6bc9da5742cde4b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