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注册成立并公开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再一次受到来自特拉华州衡平法院的重创,看起来特拉华衡平法院已经对不遵守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的中国公司失去耐心了。在德驰诉神阳科技有限公司 (Del. Ch. C.P.A. No. 8014-VCL,2013 年 3 月 28 日) 案中, 中国的神阳科技公司未能遵守 2012 年 12 月的一项判令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 220 条向一名特拉华州的美国股东提供公司账簿及记录的缺席判决。就该股东的动议,副大法官J. Travis Laster 认为公司藐视法庭, 授权该美国股东以基于来自公司最后一次 SEC 财务报告的账面价值的价格,将其股份卖回给公司,并为该中国公司资产指派财产管理人来强制执行法院的命令,包括支付卖出价。尽管实际上公司资产全部在中国,财产管理人要取得公司资产可能极为困难,但该案揭示了一种潜在的强大武器,可对在美国注册成立并在美国市场上交易股票的中国公司强制实行美国的公司法标准。这一判决也可能进一步促使中国公司考虑退出美国证券市场。
回避会计账簿及记录请求
神阳科技是 2006 年注册成立于特拉华州的一家中国公司。它的经营活动全部在中国。公司主要在河南省,从事向电缆设备运营商提供数字和光学设备,包括网络驱动机顶盒的业务。通过 2009 年的一项作为反向收购的股票交易,神阳科技的普通股开始公开发行销售。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直至 2012 年 8 月通过向 SEC 提交 15 表格以终止其《1934 年证券交易法》项下的报告义务,而“进入休眠”。 但是,其股票仍继续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公司的最后一次 SEC 申报,其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的季度的 10-Q 表格,声称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的九个月总收入超过 1.25 亿美元。那次申报后,神阳科技停止向SEC 提交财务报告。另外,该公司的审计单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2 年 3 月同公司解约,公司因此而声称它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虽然它随后聘用了一家新的审计公司)。公司股价从 2010 年 1 月约 11 美元的高位跌至 2013 年 4 月每股 1.3 美元。该股截至2013 年 4 月 5 日的最近 52 周的波动幅度是每股 6.76 美元至 0.31 美元。
作为神阳科技股东之一的彼得•德弛(Peter Deutsch)先生,声称拥有公司超过 39万股股份,在神阳科技“进入休眠”后,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 220 条向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记录。在此诉讼之前,该公司在Pillsbury Madison & Sutro LLP 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律师已回信答复,提出在公司应由位于中国的总部提供账簿和记录,这是中国公司对此类请求的普遍回应。Deutsch 先生不愿意前往中国查阅文件,提起诉讼要求将文件送至特拉华或纽约。神阳科技最终未能回复。2012 年 12 月就该 220 条的诉请,作出缺席判决。
该缺席判决判令神阳科技在特拉华州提供会计账簿和记录,包括广泛的财务披露和公司战略计划,包括任何“私有化”计划。法庭驳回了公司让 Deutsch 先生前往中国查阅信息的请求。当神阳科技未能遵守初次判决的条款时,Deutsch 先生提起一项动议,要求认定该公司藐视法庭,并要求获得批准以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卖出及指派财产管理人。Laster 副大法官批准了原告的藐视法庭的动议,并授予 Deutsch 先生不同寻常、前所未有的权利,以推断的 8.21 美元每股的账面价值(当这些股票仅以 1.39 美元每股进行交易时),将他的神阳科技的股份卖回给公司。法院判令的回赎价值超过 3000 万美元,并基于来自资产负债表的公司账面价值,包括其最后申报的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的表格 10- Q 报告。法院进一步判令为了强制执行法院的判令,包括卖出权,为公司资产指派一名财产管理人, 神阳科技将支付诉讼、接管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神阳科技至今未能对法院的判令作出回应。
在其法庭档案中,原告 Deutsch 称神阳科技及其他中国公司是为了降低股票价格,使“私有化”交易更加便宜而“进入休眠”,并停止向 SEC 提交报告。原告 Deutsch 先生要求法庭判令的买入选择权是基于在封闭持股公司的语境下法庭判令的赎买。原告承认 “卖出”救济在上市公司语境下并无先例。法庭的判令将有效防止神阳科技像许多中国公司近几年所做的那样进行“私有化”交易。(自 2008 年 1 月 1 日以来,已有超过 100 家中国公司“进入休眠”或“私有化”。)考虑到 Deutsch 先生的卖出权和接管令,现在对美国股东采取任何套现努力,无疑将面对相当的司法障碍。这对该公司的美国股东将有什么影响尚待分晓。
由于神阳科技轻易地未回应诉讼,只要该公司远离美国,并不打算与其美国股东交易,Deutsch 先生不同寻常的法律上的胜利也许没有多大的实际影响。神阳科技没有可让财产管理人取得的美国资产,并且迄今为止,没有显示出支付法庭判令要求的卖出价格的意向。尽管如此,该案表明,特拉华州法庭针对他们认为藐视法庭命令并无视美国股东公司法权益的中国公司,愿意使用能想到的任何救济手段。这项决定使神阳科技及其股东都处于不稳定状态。
结论
中国公司常常试图通过坚持美国股东前往中国查阅账簿和记录,对《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 220 条项下特拉华州注册成立实体的股东设置障碍。副大法官 Laster 明确指出,股东可以坚持要求在特拉华州提供该等账簿和记录。而且,即使就美国证券法而言,不再要求神阳科技按照 SEC 的报告要求,提交任何报告或披露信息,但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 220 条判令提供的文件范围极其广泛,并包括详细的财务和战略信息。在与股东没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这类材料,即非公开信息,除通过公告向所有股东提供,可能不会披露给某一个股东(他可能会随意加以利用)。
如果特拉华州法庭真的能够要求非报告公司根据一名股东在《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 220 条项下的要求而公开披露财务信息,从理论上,这条就可以用于挫败一家公司通过根据《交易法》撤销登记而“进入休眠”的目的。无论如何,授予卖出权(实际上是法庭判令的赎买),指派财产管理人和事实上要求一家股份公开交易的公司公开披露财务和战略信息的极端救济方式,也许反映出该案有不同寻常的事实。毫无疑问,神阳科技拒绝参与案件,及其一再对法院命令不予回应,促使副大法官 Laster 想出这些特殊的救济。如果相反,神阳科技出庭就此事进行辩护,并对所要求的信息提出一些��衷方案,几乎可以肯定��那样能为公司获得更好的结果,不会限制其未来应对美国股东的灵活性。
神阳科技案也意味着,鉴于特拉华州法院在这些领域越来越严厉的立场,中国公司最好对美国的法律风险多加注意。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中国公司��再能仅仅“进入休眠”,就对美国公司法基本要求的合规置之不理了。特拉华州法院不太可能对这类公司无罪推定了(如果他们曾经这么做的话),而在公司法事项上,其他州通常效仿特拉华州。
有股份在美国公开市场交易的中国公司应当认真考虑神阳科技案的意义,以决定是否留在美国上市或是考虑通过“私有化”交易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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