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对有意在美国收购公司或资产的中国企业而言,美国对外资并购活动的“国家安全审查”无疑是至关重要、不容忽视的法律程序之一。

当美国总统确信外国企业或外国控制的企业在美国的某项并购活动会危害美国国家安全时,总统便可根据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有关法规暂停、阻止、终止、禁止该项交易,甚至事后撤销有关交易;而总统这一广泛的权限却不受任何司法审查。早在1990年,老布什总统便行使这一权利,下令否决了中国航天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波音供货商MAMCO制造公司的交易。2011年,华为收购三叶系统公司(3Leaf Systems)资产时也受阻于“国家安全审查”这一程序。

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始于1988年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改法案》,而经《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得以加强,并通过相关法规得以实施。其执行机构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外国投资委员会”或“CFIUS”)。外国投资委员会由内阁部长级成员组成,包括司法部长、贸易代表、商务部长、国防部长、能源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和财政部长等,行使总统授予的相关审查和调查权。

在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下,任何涉及外国企业的并购活动均受“国家安全审查”相关法规的管辖,而不论其交易规模(金额)大小或交易所涉行业。审查的唯一标准为“是否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值得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是否涉及美国政府合同、向外资转让关键知识产权或出口许可、国防合同、以及目标公司的情况。

鉴于在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下,总统既有暂停、阻止、终止、禁止,又有事后撤销有关交易的权利,那么外国企业如何才能确保交易的确定性而不留下后遗症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主动申报”。“国家安全审查”的有关法规允许交易双方或一方就交易内容向外国投资委员会进行主动申报。 一旦交易方主动申报,有关法律规定的“审查期”或“调查期”便开始计算,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审查期或调查期(视情况而定)没有反对该交易(或没有做出任何决定)、对交易作出有利的决定、或对交易进行必要的调整后而作出有利的决定, 交易双方便可高枕无忧、安心地完成相关交易。从2005年起,联想、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AVIC)、杭州万象集团、双汇国际、深圳华大基因(BGI Shenzhen)、大连万达等中国企业都相继进行主动申报而顺利通过美国“国家安全审查”, 随后圆满完成各自在美国的收购项目。

邓锦明 – 合伙人
电话:206 903 8871
手机:206 949 8388
电邮: dong.nelson@dorsey.com

郑观喜 – 顾问律师 (非华州律师)
电话:206 903 8792 美国手机:425 633 7606
中国手机:136510-89748
电邮: zheng.guanxi@dorsey.com
地址:Columbia Center 701 Fifth Avenue Suite 6100 Seattle WA 98104-7043 (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