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中国国企”)收购业务权益、或与他方订立合营,均可能引发欧盟的强制合并审查,有可能因未通告而遭到严重制裁,甚至即使最终没有竞争顾虑也一样。原因是欧盟新的计算中国收购方交易额的方式,为了达到合并控制标准,新方式可能包括同一行业内所有中国国企的交易额总和。欧盟委员会2015年3月10日针对Électricité de France S.A. (“EDF”) 和中国广核集团(“中广核”)对核能领域一批公司的联合收购的裁决已说明了这点(案卷号M.7850 – EDF/CGN/NNB Group of Companies)(“EDF/中广核案”)。
“自主决定权”
一般来讲,欧盟并购控制门槛审查的是收购目标公司的独立实体或实体集团的交易额以及目标公司的交易额。EDF/中广核案表明,公有企业,例如中国国企,只有在具有“自主决定权”的情况下,方被视为欧盟合并规则下的独立实体。不论他们的持有资本的方式还是行政监管规则如何。委员会根据计算交易额(即,确定是否达到欧盟门槛);以及评估交易是否反竞争(即,确定交易是否在当事方之间有重大重叠,包括其他非交易当事方的中国国企)来分析独立性。
EDF/中广核案中,委员会考虑两点:(i)中广核是否独立于中国政府,和(ii)中国政府是否有能力协调能源领域的中国国企的商业行为。委员会发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对中广核的重要决策制定具有影响力,并且中广核因此在决定重大事宜,如决策、商业计划或预算时,不享有自主权。这包括审查业务、指定中广核的高级管理层。”委员会进一步发现,在能源领域,尤其是核领域,中国政府通过国资委,可以要求或促进中国国企之间的协调。
管辖权
鉴于国资委影响深远的干涉权,委员会决定,尽管其中只有中广核是交易当事方,能源行业所有受国资委管辖企业的交易额均应累加计算。这样一来,委员会得以对原为其职权范围外的交易有了管辖权。因为委员会只可以审查交易当事方合并全球交易额超过50亿欧元的交易,而每一当事方在欧盟区的交易额均超过2.5亿欧元即触发备案1。中广核单独并未达到该门槛,但通过合并其他中国国企的交易额,合共计算则足够达到满足欧盟并购审查门槛的交易额。
中国国企合并审查的影响
这是委员会第一次就其是否应当计入活跃于相关行业的其他中国国企相关信息做出明确结论。
这个决定对中国国企来说非常重要。在确定其交易审查管辖权时,委员会可能同时考虑直接参与交易的中国国企以及同一行业所有其他中国国企的业务活动。因此,涉及中国国企的交易,尤其是涉及大型并购活动的交易,很可能触发要求向委员会备案的欧盟合并控制机制。因此,中国国企应当准备好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独立于中国政府和其他中国国企,减轻委员会对审查并购在其管辖和实质评估中采取扩大化方式的风险。虽然现在提出任何明确的趋势还言之过早,但如果委员会继续其较激进做法,不排除在某个时间点甚至可能超越特定行业并调查各个领域被国资委或其他政府机构控制的中国国企。
结论
尽管委员会声明其此项决定仅针对“当前案例”,预计委员会将来会要求活跃于拟议收购相关行业的其他中国国企的详细信息。这将给中国国企未来在欧盟的合并备案带来更多实际挑战,因为这些中国国企在现实中互相竞争,他们不会获得彼此的商业敏感信息。这会导致进一步的不确定性,直到委员会更明确设立其在这一领域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