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一家主要儿童营养和婴儿护理产品生产商合生元于6月27日通过其香港控股公司宣布,其子公司之一广州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正在接受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的调查。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关于广州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被指在管理分销商和零售商销售合生元产品的价格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4条。这一公告导致6月28日合生元股价跌去7.55%至 43.5港元。
7月2日,另有报道称有五家外国婴儿奶粉商包括雅培、美赞臣、雀巢、惠氏和多美滋(达能的一个品牌)也因为被指违反《反垄断法》第14条受到发改委调查。
背景资料是,《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纵向协议。违反第14条可导致重罚包括处上一年度经营者销售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今年稍早时,两家著名白酒生产商茅台和五粮液因违反第14条限定它们分销商可以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酒价而分别被罚人民币2.47亿元和2.02亿元。
这一案例影响重大,因为标志着发改委已经开始对其管辖范围(定价)内的事宜采取更为强硬的反垄断执法方式。它强化了发改委对茅台和五粮液的固定转售价格违法调查所造成的趋势。这也显示出适用《反垄断法》(相对于《价格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定信心, 这在近来与数年前相比不是那么明显,比如发改委对于联合利华的价格同盟选择适用《价格法》而非《反垄断法》。
因而,对中国的反垄断执法的潜在影响是什么呢?随着发改委在这一领域变得更为主动、取得更多经验,我们认为他们的注意力会超越转售价格定价,关注到价格反垄断的其他内容,比如价格歧视、价格欺骗、操纵投标或价格同盟。我们还看到工商管理部门在这一方面也活跃起来,而他们的调查活动(范围限于单纯定价外内容)一向相对较为低调。我们认为,适当的时候,发改委将能够从现今的只针对国内公司开展《反垄断法》下的完整成熟调查,发展到对跨国公司也开展调查。跨国公司应当做好准备,咨询自己的内部审计师以及在外部法律顾问的帮助下检讨他们将面临的反垄断法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