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的国际仲裁(系列一):基本背景介绍

什么是国际仲裁?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中国企业经常需要与外方签订货物及服务的购售合同,或者是各类投融资、合资协议。双方在合同中可能会选用仲裁条款,约定任何与该合同相关的争议,均需以仲裁的方式解决。而当该仲裁条款约定受理仲裁的机构是在中国内地之外的司法管辖区时,则该类仲裁被称为国际仲裁。
仲裁是替代诉讼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将争议交予仲裁庭进行裁决,仲裁根据双方递交的证据,并经过相关的仲裁程序,最终以“裁决书”的方式作出裁判(相当于传统诉讼中法院的判决书)。仲裁庭裁决是终局的[注1],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约束力。然而,相比法庭判决,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执行仲裁裁决会更为容易,因为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执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同时,整个仲裁程序是保密的。
近年来,德汇成功为众多客户代理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复杂国际仲裁案(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非常熟悉该领域的适用法律、法规、流程、当前的法律问题和趋势。我们会在未来几个月推出一系列的文章,就中国企业在香港仲裁中常见的问题和大家分享,这些课题包括:仲裁费用、第三方资助、如何选择仲裁员、如何执行仲裁裁决等。
以下我们以在香港提起并进行仲裁为例和大家分享一下国际仲裁的一些基本特征。
中国内地企业是否可以在香港提起仲裁请求?
可以,只要合同的仲裁条款指定香港为“仲裁所在地”。当然,如果合同没有仲裁条款,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后依然可以约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香港经常被视为是具有吸引力的国际争议仲裁地。香港是通往中国内地的门户,便捷连接所有东亚、东南亚、南亚乃至世界的主要商业中心。香港拥有一个强大的、成熟的且支持仲裁的法律体系,拥有大量的仲裁员和其他专业人士。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非常容易在各东亚司法管辖区获得执行,包括中国内地。
德汇经常代表包括众多内地企业在内的客户在香港提起仲裁请求或对仲裁请求进行抗辩。
在香港和在内地的仲裁有什么不同?
假设某个在香港的仲裁其合同是适用于香港法,且仲裁程序也是香港法,则该仲裁与内地的仲裁的分别,本质上是香港法和内地法的不同。根据德汇过往的经验,以下几点通常是内地企业在香港仲裁时面对的几个不同点:
  1. 香港法为案例法,每一个案例均有其不同的事实背景,即使案件表面看上去很相似,但可能由于一个合约条款,一份文件,一个电邮,一条微信,甚至一个电话讨论,都可能改变了整个案情。这对案情结果造成很大的不定性。
  2. 仲裁过程中对客户需要的参与程度较高,由最初就整个案情向律师做出指示,到过程中的参与决策,至最后庭审时出庭作供等,都需要客户和律师一起工作;而在内地的仲裁,当客户将案件交予律师处理之后,所需要的参与程度较低。
  3. 香港仲裁相对内地仲裁时间较长,费用较高。
  4. 香港的仲裁裁决在国际上认知度相对较高。
如何指定仲裁庭?
首先,需要确定仲裁员人数,是一位还是三位。通常在仲裁协议中会约定仲裁员人数。如果没有规定,而双方又未能达成一致,则仲裁员人数将根据适用的仲裁规则或程序法来决定。
如果合约规定是独任仲裁员,则该仲裁员会根据协议程序来指定,或由独立第三方指定。如果合约规定是三位仲裁员时,则通常是由每一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再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指定首席仲裁员。当双方无法就指定仲裁员达成协议或双方的约定程序未作出仲裁员的指定时,任何一方可请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进行相关指定。
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而司法诉讼中法官是由法庭指派的。这也是仲裁相对司法诉讼的优势之一。挑选候选人担任仲裁员可说是仲裁中重要的战略决策之一。理想的候选人应当具备足够的经验和对其他仲裁员而言的公信力。理想的候选人也需要有效的控制仲裁程序,使纠纷可以得到快速高效的解决。那么如何选择一个合适的仲裁员、组成一个合适的仲裁庭呢?我们会在以后的文章中和大家详细探讨。
什么类型的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可解决所有类型的民商事争议,但法院具有排他司法管辖权的部分争议类型除外。例如,香港法下,有关雇用的争议和雇用薪酬索赔、刑事案、离婚案等是不可进行仲裁的。
德汇过往处理众多的仲裁案中,包括股东纠纷、股权交易纠纷、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债务追讨、贷款索赔等。而涉及的行业包括TMT、农业、矿业、食品和制药业等。
仲裁庭解决争议时适用什么法律?
大多数合同中包含“管辖法律”条款,该类条款将指定合同是受制于什么法律,仲裁庭也会按照该法律来裁定双方的纠纷。
同时,仲裁如何进行将受制于仲裁的程序法[注2],而仲裁程序法取决于仲裁地点,仲裁地是在仲裁协议中指定的。例如,如果合同指定香港为仲裁地,则《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将作为程序法管辖仲裁。同样,如果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城市,则适用中国国内的仲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注3]。
德汇对处理在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区进行的复杂仲裁案以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国法律管辖的争议事宜,具有丰富经验。
仲裁以哪种语言进行?
原则上,双方可自由约定仲裁语言。双方在决定语言的选择时,应考虑他们的母语以及任何合同和证据所使用的语言。一般来讲,仲裁协议中也已经对仲裁语言作出了约定。
如果相关合同以超过一种语言书就,则按照常规,在任何冲突时,应指定其中某一种语言为优先适用之语言。这同样适用于仲裁本身;提供双语仲裁并不是一个最佳的解决方案。
德汇有丰富经验处理中英文的案件。我所北京、上海和香港分所均配备流利中英文双语的资深争议解决律师。

[注1]: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仲裁方可以就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上诉。

[注2]:程序法规定了仲裁的基本法律框架以及仲裁程序和国家法院之间的关系,例如裁决的执行、承认以及无效。

[注3]: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1号主席令。

Katherine Cheung 张西媛
合伙人
Ray Liu 刘思锐
北京代表处管理合伙人